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6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
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除前項規定外,其他補助資格條件、核發金額及相關事項,準用就業促進
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