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6 條
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
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輔具:
一、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
二、未逾使用期限。
三、經第十四條評估、審查應予回收。
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期限,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者,其使用年
    限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
三、非屬前二款者,使用年限為二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