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16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者,人力供應業者應建立
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拒絕
    時,並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