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第 16 條
本辦法申請案件應備具之書件未備齊者,申請人應自接獲職安署或保險人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