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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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於本系統填報
      及列印,並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其計畫變更申請書,如附件
      五。
      用人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時程、訓練地點或師資時,應於辦理訓練
      二個工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
      知分署核定。
      用人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內容或訓練方式時,應於辦理訓練七個工
      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分署
      核定。
      分署應不定期不預告實地訪視每一用人單位(附件六),對於成效
      不佳或需改善者,應以書面要求限期改善,並進行再查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