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16
十六、事業單位及參訓勞工應依核定課程內容完成訓練,始予核發穩定僱
      用訓練獎勵、補助訓練費用及訓練津貼。
      事業單位應本於誠信原則申請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訓練費用補助及
      協助勞工申請訓練津貼,事業單位及參訓勞工對所提出之文件、資
      料內容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事業單位及參訓勞工於訓練期間及結訓後應配合本署或北分署辦理
      之不預告訪視、訪談或視訊查核,必要時參訓勞工、工作人員及講
      師等應配合出示證明文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