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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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核減工作崗位訓練費為實際核銷經
      費之百分之五:
  (一)未經分署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
  (二)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
      雇主延遲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
      保級距與計畫書所定月薪不符,或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者,經
      查證屬實,自學員錄訓日至依規定投保生效前一日之補助款不予補
      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