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勞工於參加本計畫時為無工作者,其無工作及再受僱之期間,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得申請就業獎勵: (一)無工作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屬非自願離職者,不受三十日之 限制。 (二)勞工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日內就業,或參加第十點職前訓練 課程完訓或結訓之日起九十日內就業。 (三)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以上。 前項第三款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但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 險人員,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