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162-2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
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