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63 條
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 ,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氣體漏洩時之除毒措施。
一、可適當防止漏洩氣體擴散之裝置。
二、應依該氣體毒性、氣體種類、數量及消費狀況,選擇吸收各該氣體之
    設備及吸收劑。
三、除毒使用之防毒面罩及其他防護具,應保管於安全場所,並經常維護
    於良好狀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