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掀舉傾卸車之載貨台,使勞工在其下方從事修理或檢點作業時, 除應提供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並應規定勞工使用。但該傾卸車已設置有 防止驟然下落之設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