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
、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第 16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
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