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04 日
第 17 條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之修正。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決議事項除應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者外,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