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開會時,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受指派調 查時,亦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委員調查或調解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 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委員為調查之 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 拒絕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