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
第 17 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
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