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3 日
第 17 條
特約醫療院所應將開業執照﹑勞工保險醫療標誌﹑診療時間,懸掛明顯處
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