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5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21 日
第 17 條
代檢機構應將受檢機械或設備主要原始發證資料保存至廢用止,其他檢查 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但經微縮、電子化或以其他方式儲存者,得保存三 年,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銷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