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7 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
人員設計,並依附表五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雇主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
製作附表六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雇主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但對其性能未有顯著影響者,不在此限。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屬化學排氣櫃型式者,不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
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