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6 日
第 1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處理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作業時,於作業完畢後,應供
給肥皂使其洗淨雙手及身體被污染之部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