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7 條
衝壓機械之行程切換開關及操作切換開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以鑰匙進行切換者,鑰匙在任何切換位置均可拔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衝壓機械在任何切換狀態,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安全機
      能之一。
(二)切換開關之操作,採密碼設定。
(三)切換開關具有其他同等安全管制之功能。
二、能確實保持在各自切換位置。
三、明顯標示所有行程種類及操作方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