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24
法規名稱:
廢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
第 17 條
雇主為推行危害物質之通識制度,應訂定危害通識計畫及製作危害物質清 單以便管理,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相關圖表:
附表六危害物質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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