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2 日
第 17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
,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
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施工計畫書,內容如附件十四。
二、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內容如附件十五。
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章文件,以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涉及專業技術部分之事項為限。
事業單位提出審查申請時,應確認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
築師之簽章無誤。
對於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營造
工程,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