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07
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第 17 條
檢驗人員應依排定之日程親自執行職務,不得擅自變更或委由他人代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