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17 條
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應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且遴聘時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同一職類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二人以上擔任監評工作。
二、不得聘請在辦理單位專任或兼任之授課人員擔任監評工作。
三、同一梯次術科測驗日期超過二日以上者,不得連續聘請同一人員擔任
    二分之一以上場次之監評工作。
四、同一個月內不得聘請同一人員擔任超過五日以上之監評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