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1 日
第 17 條
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
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
    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
    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
    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
    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
    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七、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