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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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考核:訓練期間,本局得隨時會同有關單位及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派員實地瞭解學員訓練情形,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
      查證結果屬實者,本局得立即終止或撤銷該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