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 17 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
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
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