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17 條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
、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各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全額退
還學、術科測試費用:
一、辦理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辦理測試,且另擇期安排
    測試,報檢人仍不能參加測試:准考證或術科測試通知單等相關文件
    。
二、報檢人因天災、事變、職業災害、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致
    不能參加測試:天災、事變證明、公傷證明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證明、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等相關文件。
三、報檢人於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
    明書等相關文件。
報檢人於學、術科測試當日,因分娩、懷孕、結婚、重大傷病住院及醫囑
療養期間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時,得檢附有關
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之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