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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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同一人因同一理由申請閱卷,以一次為原則。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
      者,得陳明理由申請再行閱卷。
      關於再行閱卷之申請及閱卷進行,適用本須知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