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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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承辦訓練單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應進行就業輔導成果追
      蹤,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填報各該訓練班次及學員就業成果表 (
      格式如附表六) ,並檢附結訓學員就業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正本,或勞工保險卡影本 (須加蓋與正本相同) ,另
      如自行創業者應以創業單位加入勞保或參加職業工會,又如在五人
      以下之事業單位受僱者,應由受僱單位出具在職證明,經核實無誤
      者) ;承辦訓練單位之行政、教務、輔導、會計業務及預估就業率
      達成度等實際辦理結果,將列入執行紀錄,並據作評核指標,其整
      體績效表現經評核列為執行績效欠佳之單位,將停止受理本計畫補
      助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