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辦理失業者、原住民、中高齡者及婦女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17
十七、經核定補助之計畫,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結銷事宜
      :
      訓練計畫經核定開訓後,應檢附開訓學員名冊及請款收據,先向本
      局申請撥付百分之二十補助款項;其餘訓練結束後應於一個月內依
      本局訓練費用請款及結銷規定,檢送原始支出憑證並檢附結訓學員
      就業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或勞工保險卡
      影本 (須加蓋與正本相同) ,另如自行創業者應以創業單位加入勞
      保或參加職業工會,又如在五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受僱者,應由受僱
      單位出具在職證明,經核實無誤者) 報本局核銷。其已領取百分之
      二十補助款後,有第十六- (三) 、 (四) 項情事者,應就已領取
      金額加法定利息繳還本局,而有第十一- (一) 項情事者,應就已
      領取金額無息繳還本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