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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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單位辦理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
      送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一)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
        實者。
  (二)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四)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
        者。
  (五)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六)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如企管顧問公司)、辦
        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專班等訊息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