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17 條
雇主對於從事高壓氣體各種作業之人員應選任具有專業知能者擔任。
前項專業知能之條件另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