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訓練單位應就其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配合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規
劃訓練班次。訓練課程內容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爭議者,應由訓
練單位自行負責。
2.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共通核心職能及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為優
先,基層工會以辦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
先。
3.訓練單位所研提訓練班次應與其專業領域相關。
4.每辦理訓練課程四班次,需辦理一班次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但該
年度第二次以後(含)公告申請辦訓之課程,不在此限。
5.依據本計畫第六點第二款提出申請之訓練單位必須於首次辦訓期
間派遣工作人員參加本局所開 TTQS 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