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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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單位請領費用,應檢附以下之經費支出憑證:
  (一)請款之統一發票或領據,屬發票開立單位者,需檢附發票。
  (二)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三)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四)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六。支出憑證應依序編號,並依
        鐘點費、交通費、教材文具費(覈實支用)及外訓報名費等支出
        項目分別開立,且檢附單據影本以為核驗。
  (五)受補助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七。浮貼原始支出憑證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影本,所有單據
        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正本應妥
        善保留存放於單位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