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7 條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關(構)或團體,應遴派其專業人員參
加相關在職進修及繼續教育課程。
主管機關應輔導前項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關(構)或團體遴
派其專業人員,參加相關在職進修及繼續教育課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