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7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業務計畫書或前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查屬實。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
之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