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決議並送本
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且三年內不再委託或補助申請單位辦理本
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有轉包或另行委辦之情事者。
(三)辦理之聯訓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
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四)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派員查
訪輔導查證屬實達三次以上(含)者。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
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單位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並已接受補助者,本局應以書面通
知限期繳回。
第一項三年之計算,以本局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書面通知限期繳
回發函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之較早發生日為期間之始日。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