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本計畫訓練經費專款專用,學校應成立本計畫訓練經費專戶。 學校於計畫通過後完成修正計畫書作業及次年度一月底前,得檢齊 計畫領據、專戶存摺帳號影本、就業追蹤同意書等相關資料,向分 署請撥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之款項。 各訓練計畫如終止或該年度預撥款項有餘款者,應予繳回,另各計 畫之預撥款項不可互相流用或跨年度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