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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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分署審查訓練計畫之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初審由分署針對申請補助單位資格、工作崗位訓練單位資格、經
        費編列情形、應備文件及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列等審查,未
        通過初審審查者,不得進入複審。
  (二)複審由分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以書面審
        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補助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
        行實地訪查,申請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複審項目為課程規劃與師資、工作崗位訓練與行政管理、招生媒
        合、學習與就業輔導、以往執行績效、二年內曾有放棄或終止計
        畫、學校行政配合情形及具國際化學程性質等。
  (四)複審成績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補助;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
        依各訓練領域、經費預算及與發展重要產業政策之相關性等擇優
        補助。
      通過名單公告後,對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公告後十日內以校為
      單位行文向所屬轄區分署提出複查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