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TOSHMS 驗證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新增及註銷 TOSHMS 驗 證單位之名冊及其證書影本、發出 ISO 45001 驗證證書累積張數 及涵蓋事業單位累積家數等資料傳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彙整,驗證 事務專業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彙整名冊提報職安署。 TOSHMS 驗證機構應建立 TOSHMS 驗證單位之名冊及基本資料,並 於每年二月底前將 TOSHMS 驗證單位前一年度之災害事故資料(如 附件六)陳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彙送職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