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17
十七、為帶動示範效益,協助提升國內人力資源發展,參選者應配合辦理
      下列事項:
  (一)通過簡報審查以上資格者,應配合本計畫相關之發表會、觀摩活
        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部得使用參選者所提供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之用。
  (三)獲獎者應配合本部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以有效擴散
        標竿經驗及行銷推廣企業品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