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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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事業單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於合作訓練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
  (一)職訓中心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領據。
  (三)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四)參訓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
  (五)勞工保險加退明細表。
      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企業訓練津貼及輔導專責人員費用,除檢附第一
      項文件外,應另檢附以下文件:
  (一)輔導專責人員簽收憑證影本。
  (二)參訓學員實習日誌及學員簽到冊正本。
  (三)參訓學員企業訓練考核成績。
  (四)企業訓練照片二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