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17 條
裁決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提出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除應提供五份正
本予裁決委員會外,應按他方人數,逕行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方。
他方就曾否收受前項書面說明之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
證明之;無法證明者,應即補行通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