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提出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除應提供五份正 本予裁決委員會外,應按他方人數,逕行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方。 他方就曾否收受前項書面說明之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 證明之;無法證明者,應即補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