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本系統評核結果函、證書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二年,期限屆 滿,失其效力。 本系統檢核結果函之效期為自通過檢核之日起一年,期限屆滿,失 其效力。 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本系統評(檢)核,其評(檢)核結果以最近 一次評(檢)核結果為準;其評(檢)核結果函、證書之效期以最 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