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時,主任裁決委員認為適當,得進行詢 問程序。 當事人申請更改詢問期日時,除非有相當理由,不應准許。 詢問紀錄作成後,當事人雙方應簽名。 當事人於簽名前,對詢問紀錄之內容有異議時,主任裁決委員得命 在場記錄職員附記異議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