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第 17 條
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以公
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以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
,且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