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17
十七、本計畫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後就業者,於本計畫
      補助期間內再失業者,於原補助期間及剩餘額度內,得再提出訓練
      學習計畫之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