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第 17 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
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
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
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
規定程序,函報本部移付懲戒。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