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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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案經初審合格者,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複審。複審作業至
      少應有一名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審查委員擔任審查委員。審查委
      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申請案於複審期間,本署得派員進行實地訪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
      及分署列席說明;申請單位應提供必要之相關資料,並詳為說明,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