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學員於訓練期間,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並確有工作事實,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另 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由承訓單位就其加保情形 通報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